索 引 號: | 012947197/2019-85891 | 信息分類: | 綜合政務 / 部門文件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南京市統計局 | 生成日期: | 2019-09-26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印發《南京市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寧統法〔2019〕54號 | 關 鍵 詞: | 統計信用;管理辦法;通知 |
內容概覽: | |||
在線鏈接地址: | |||
文件下載: | |||
寧統法〔2019〕54號
各區統計局、江北新區管委會經發局,各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級機關各有關單位,市統計局各處室:
現將《南京市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南京市統計局 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9月9日
南京市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機制,推進統計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家統計局《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以及《江蘇省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從事統計工作的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以及財政經費保障的統計從業人員的統計信用約束管理活動(以下統稱“統計公務人員”)。
第三條 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是指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公務人員的統計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活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本市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工作。市級各部門依法開展本部門統計公務人員的統計信用約束管理工作。各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本區及下級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工作。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園區管委會)應組織協調開展本街鎮 (開發區、園區) 統計公務人員的統計信用約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全市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信息,通過“信用南京”平臺公示,統一歸集到“南京市市區兩級統一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供查詢。
第六條 全市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個人隱私。
第二章 統計信用約束信息
第七條 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信息是指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獲取或制作的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記錄,包括統計公務人員信用約束基本信息和統計信用約束行為信息。
(一)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職務、學歷或職稱、身份證號碼、單位名稱、通信地址和聯系方式等。
(二)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行為信息包括:
1.遵守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情況;
2.執行統計調查制度情況;
3.提供統計資料及其質量情況;
4.執行國家統計政令情況;
5.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及處理情況;
6.其他與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相關的信息。
第八條 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行為信息管理實行誰采集、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編造、篡改其信息,不得收集、公開虛假信息。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保障公務員統計信用約束信息的安全,不得將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信息用于統計信用約束管理以外的目的。
第十條 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行為信息分為統計警示行為信息和統計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第三章 統計信用約束標準
第十一條 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下列行為為統計警示行為:
(一)負責搜集、整理的統計數據資料不及時、不完整;
(二)對調查對象報送的不真實、不準確的統計數據未及時糾正;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較輕;
(四)將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提供、泄露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未造成不良影響;
(五)其他未遵守統計調查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下列行為為統計嚴重失信行為: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三)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四)強令、授意、指使相關地區和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其他機構及其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
(五)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
(六)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
(七)違反規定代填代報統計資料,冒名報送統計數據;
(八)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嚴重;
(九)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
(十)向統計調查對象和統計檢查對象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
(十一)泄露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十二)提供、泄露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資料的,造成不良影響或情節較重;
(十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
第四章 統計信用約束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政府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和使用“南京市市區兩級統一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指定具體管理機構和責任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確?!澳暇┦惺袇^兩級統一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正常運行和數據安全。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獲取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警示行為、嚴重失信行為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警示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并抄送其所在單位。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獲取統計公務人員嚴重失信行為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統計公務人員的姓名、性別、單位名稱、職務、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等。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日常監督管理以及公務員職級晉升、表彰評優、出國學習培訓選派等工作中,應主動先行查詢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信息,并將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信用狀況作為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據和考量因素。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本行政管理范圍內有統計警示行為和統計嚴重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統計公務人員,可視其情節采取下列重點監管、約束和限制措施:
(一)列為日常重點統計監督對象;
(二)限制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三)限制參加評先評優;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約束限制措施。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依據信用分類標準、程序,制訂統計公務人員不良信用狀況重點監管、約束和限制措施。
對需要政府多部門聯合約束管理的,發起部門應確定參與聯合約束管理的部門,通過聯合發文、簽署合作備忘錄等方式,明確聯合約束管理的對象、措施和實施方式。
第十九條 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限為1年。公示期間,統計公務人員認真整改并提出申請,經履行公示職責的統計機構核實后,可以從公示網站提前移除,但公示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公示期間,不能認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再次發生統計違法行為并查實的,自查實之日起,公示2年。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遵循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對出現警示和嚴重失信行為的公務員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統計公務人員應當按照《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以及《關于對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修訂版)》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現采集和公示的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上級統計機構發現下級統計機構采集和公示的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信息不準確的,應當要求下級及時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統計機構采集和公示的公務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統計機構予以更正或刪除。經核查確有錯誤的,履行公示職責的統計機構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或刪除。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與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合作機制,推進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信息互認互用、協同共享。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政府行政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變化及時調整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事項,自變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調整情況通過本級網站及“信用南京”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聯合約束管理部門應根據聯合約束管理文件,建立聯合約束管理對象信息共享和使用機制。
聯合約束管理發起部門對納入聯合約束管理范圍的對象,應在“南京市市區兩級統一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建立共享目錄,通過“南京市市區兩級統一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實現聯合約束管理對象信息的及時共享和動態更新。
參與聯合約束管理的部門在“南京市市區兩級統一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查詢驗證聯合約束管理對象信息后,應依法在本部門監管領域內對其實施約束限制措施。約束限制情況應通過“南京市市區兩級統一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及時反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建立聯合監督考評機制,定期結合統計執法監督工作對有關部門的統計公務人員統計信用約束管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公布考評結果、整改意見和督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